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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0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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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天津劳务派遣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
(隶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天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令第 22 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则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七条是对劳务派遣规则的约定,还有人保部出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天津劳务派遣服务,大家可以去查看了解。
列几点比较重要的让大家看看(摘自新劳动法):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天津劳务派遣代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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