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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劳务派遣代理 汇泽博远 西青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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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别能否契合该要件时,有下列详细认定规范:(1)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范围内对派遣劳动者工作事项直接指挥或管理,如直接布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被派遣劳动者承受用工单位的指令;(2)工作时间等事项由用工单位指挥或管理;(3)用工单位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停止工作岗位必需的培训:(4)被派遣劳动者恪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上班打卡制度等等;(5)为维持企业次序之必要根据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惩戒权。
但用工单位并非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亦无给付派遣劳动者工资的义务,所以对惩戒权应有所限制。
对影响劳动合同实质的惩戒辞退、减薪、罚款等惩戒权应扫除在用工单位惩戒权之外。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明白规则,用工单位仅有退工权而无辞退权。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西青劳务派遣机构,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西青劳务派遣,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举个例子,A公司需要保安,找B劳务派遣公司派出10个保安,A公司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A公司按月支付B劳务派遣公司费用,B劳务派遣公司与这20个保安签署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购买。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西青劳务派遣公司,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由此产生三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意,西青劳务派遣代理,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系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


劳务派遣仅是地道的劳动力供应,不存在消费运营业务一说,这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的运营范围中有所表现。
被派遣劳动者被派至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的消费运营业务。
其判别规范为:(1)被派遣劳动者从事消费运营业务所需求的资金由用工单位全部担负;(2)派遣单位仅单纯供应劳动力;(3)由用工单位承当消费运营风险,派遣单位仅根据派遣协议承当劳动者供应的风险和义务;(4)用工单位担负完成业务所需的机器资料等供应;(5)用工单位依本人具有的技术、经历,按照企业方案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完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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