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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劳务派遣 汇泽博远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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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1-02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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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参与分配的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组织将劳动者视为自己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参与分配劳动者本该独立支配的劳动收入,使参与分配的角色增加,劳动者的收入自然减少。

由于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性目的决定了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受制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管理环节的需求,无法充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色。

某些劳务派遣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减少劳动者收人为经济基础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个别劳务派遣组织既拥有行政职权,又有市场经营权,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政策上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从而达到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管理环节的目的。
劳务派遣组织和用人单位以“买空卖空”的方式,分别按人头从劳动者身上收取管理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变相地减少和降低,劳务派遣机构,身份莫名其妙地由“职工”变成“劳务派遣工”。

实际上,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劳务派遣费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情况始终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提供相同的劳动,各种报酬和待遇却变相地减少和降低了。
劳动者在是职工的时候,拥有各种福利待遇,而变成劳务派遣工后只能获取劳务费,武清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不同,导致两种管理方式、两种身份、两种待遇的极大差别,有失公平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即将生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其同当事人。
也就是说,发生争议纠纷时,东莞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成为共同被告。
因此,为了规避义务,而把职工的劳动关系转为东莞劳务派遣公司的现象应该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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