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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的概念

广义上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
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现在很多企业会使用劳务派遣工,可是有些劳务派遣被退回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劳务派遣人员能否随时被退回?

各位要记住,派遣工并不是想用就用,想退就退的。
因为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天津劳务代理招聘公司,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
就算用工单位要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也要在条件符合的情形下才能退回。

二、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天津劳务代理招聘,《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进行了规定,天津劳务代理招聘企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天津劳务代理招聘服务,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劳务派遣员工福利的确定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构成虽然与一般员工一样,但发放工资的对象有两个。
一个是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支付的是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
另一个是用工单位,支付的是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

日常我们对于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绩效奖金认识较多,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对员工、用工单位都是一个新的认识。
笔者也是将在日常咨询中逐步了解到的“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范围作一介绍,作为HR今后处理这一问题的参考: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费(年金)、补充保险费及住房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职工福利可划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由于本文讨论的是职工个人福利,因而不涉及职工集体福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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